(三)面试(满分100分)
面试人员按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根据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计算公式为:理论考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下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应聘该岗位人员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未达到1:2面试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无法递减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须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其中,属紧缺特殊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特别提醒:理论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原始分数)有一科达不到60分者,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2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确定为体检人员。
六、体检和考核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理论考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20%,下同)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我院具体组织开展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我院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核、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进入面试且合格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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