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指标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1名(详见附件1《九龙坡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2012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9.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2年8月1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10.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败坏人员;11.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三)2012年8月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四)35周岁及以下(1976年8月1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部分岗位(见附件1)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8月1日后出生);
(五)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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