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福利及待遇
1.拟聘用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工资数额。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资实行聘期薪酬制度,第一个聘期月薪1600元,第二个聘期月薪1800元,第三个聘期起月薪统一按2000元执行。拥有大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月薪在此基础上增加50元;拥用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月薪增加100元。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月薪可提高1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补发。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资不纳入财政统发,由市财政局列入单位预算,每月拨付到用人单位发放。
3.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
4.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企业标准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
6.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考核与续聘
1.用人单位对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在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重大问题反映,或经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失实,可按原决定执行。
3.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再续签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机构鉴证。
(四)辞聘与解聘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单方辞聘:
(1)在聘用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2)依法服兵役;
(3)考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聘,无需作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年度考核(包括半年和全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参加培训,经培训后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经济补偿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指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五)争议与仲裁
在聘用与管理中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机关”指党、政、群、团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