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府办〔2010〕66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鹤山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聘用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新补充后勤服务人员有关工作,根据粤办发〔2009〕5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机关单位聘用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从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基本原则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实行聘用管理,原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核销,转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新聘人员与原工勤人员合并计算,不能超出控制数额。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不再办理入编手续,一律实行聘用制。原在编在职的机关后勤人员按“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管理,身份待遇不变;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照“岗位需要、平等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
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编办负责管理和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额,协调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聘前、聘后的有关手续(监督)。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鉴证聘用合同,办理续聘、解聘(经济补偿)、辞聘以及聘前、聘后等相关具体手续。
三、范围、对象和条件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是指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额内聘用的从事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新补充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控制数额内进行公开招聘,招聘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四、聘用管理
(一)聘用程序
1.拟招聘单位根据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空缺情况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由市编办核准、审批控制数额的使用。
2.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办理具体手续。
3.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人选,考核过程须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监察局派员参与监督。
4.拟聘用人选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三年。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合格,继续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机构鉴证。
5.聘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被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要重新签订合同。
6.解聘、辞聘和续聘时,均须将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