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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人员
来源:网络 2011-12-30 9:34:19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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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招聘公告。
一、单位情况及招聘范围
(一)单位情况: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隶属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党政办公室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财政核拨,现拟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
(二)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对象:符合招聘职位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应聘者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7月31日,国(境)内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和技能要求;
(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其配偶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七)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职位表)。
三、招聘办法
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德、能、勤、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公告
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ogang.gov.cn
(二)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应聘者本人到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三个工作日,具体从2012年1月16至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报名地点: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堂(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
4、应聘者填写报名表(附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四张),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与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及其鉴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招聘职位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会议服务部副部长职位应聘者须提供三年及以上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5、应聘者应符合公布职位的资格条件,如有弄虚作假之处,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试
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均采取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1、笔试
(1)笔试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由中立第三方命题,考试不指定复习书和考试范围,主要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2)笔试时间、地点: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另行公告;
2、面试
(1)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面试人数依笔试合格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数量1:3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2)面试以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由中立第三方命题,主要测试应聘者对应聘职位相关专业工作的理解和熟悉程度。
(3)面试时间、地点: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另行公告。
(4)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四)体检
面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体检。按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以综合成绩的高低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统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可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方可确定为被考察对象,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考察。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应聘者本人放弃的或在三个月内未能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好相关调配及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放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2、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办理入编手续。聘用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二)应聘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因未经原单位同意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四)通过招考聘用的人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
(五)本次公开招聘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六)本次招聘的咨询电话为:020-82111058;投诉电话为:020-82111189。
附件:
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职位表》。
2、《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报名表》;)公布招聘信息。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20111229095434_546.doc
 
区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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