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公示、聘用及聘后待遇
1.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将从考核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
2.公示: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入编、聘用等手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待遇:受聘人员为编内聘用,工资福利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2013年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成立我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王鼎民(场长),副组长为何业安(副场长)、成员为黎宏嘉(副场长)、黄国杰(副场长)、覃春彦(副场长)、林安斌(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业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成员有林安斌、张新武、覃山、黄校春、银少华、曾国兵,负责招聘工作具体事务。
五、纪律要求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须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六、其他
(一)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招聘单位商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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