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吸引和集聚高层次急需特殊人才,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原人社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与《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和《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以及《毕节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毕署人通[2009]1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四条 特设岗位适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经组织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调动、解决人员晋升困难、化解“已评未聘”人员的突出聘用矛盾。
第五条 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级别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任职资格、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 特设岗位实行人岗合一,特设岗位人员聘用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特设岗位总额限制内聘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和贵州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特设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同类同等级别岗位的要求,在本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的,应不低于本系统同类同等级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 专业技术等级任职条件应符合《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黔人通[2009]81号)的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特设岗位。
(一)符合毕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规定引进的人才。
(二)承担国家或省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参与完成人,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学术负责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以及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突出贡献的专家。
(五)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管专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参与完成人、获市最高科学技术奖人才。
(六)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核心部分的高技能人才。
(七)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与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以上人员。
(八)聘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且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级的人员。
(九)经组织批准调动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十)已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三年以上未聘用相应最低等级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和在原单位已聘任副高相应等级,但因工作调动,调入单位无空岗两年未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等级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
(十一)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十二)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社部门审查确实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十三)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十四)省、市事业单位在册在编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调到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省、市、县(区)事业单位在册在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调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并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及《毕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册》(见附表)。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申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主管部门上报特设岗位的使用人选,申报人选需在本系统内公示。
第十三条 各县(区)属事业单位需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属事业单位需设特设岗位的,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报市人社局核准,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经核准聘用的特设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特设岗位核销后,工资待遇随之取消,按新聘用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外,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根据所在单位岗位空缺重新聘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中与特设岗位相同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即转入空缺岗位,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不继续聘用的,包括解聘辞职后,特设岗位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人员,在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核销后,在本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竞聘上岗,三年内竞聘在与原特设岗位相同等级岗位上的,原特设岗位聘用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对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况的,应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毕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2、毕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