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绩计算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考试成绩均实行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遴选人数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县纪委协调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六)试岗
县遴选纪工委工作人员招考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遴选人数1:1.5比例确定人员到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试岗。试岗3个月后,组织对试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县纪委常委会班子成员测评占40%,试岗室测评占20%,县纪委监察局(含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职工集体测评占40%。
(七)调动
县遴选纪工委工作人员招考领导小组根据试岗人员测评结果研究确定拟调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八)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县遴选纪工委工作人员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