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要求
1、各招聘单位需主动与考生联系,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政审考察。
2、进入政审考察人员需主动与所报考单位联系,若因考生联系方式变更或无法联系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各招聘单位务必于2013年8月28日前完成考察工作,并将考生个人政审考察书面情况、《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政审考察人员情况汇总表》于8月30日前报市招聘办。
4、考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察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察工作资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招聘办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附件:政审人员名单(含各招聘单位联系电话)
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