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对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确定招聘的人员,由市招聘领导组办公室报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领导组核准后,由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聘用人员工资。
被聘用的教师由市教体局按照市编办核准的教职工编制分配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分配后不按时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人员按年度由教育、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共同考核,聘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组织领导与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方案规定情形的,比照高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2、端正考风。为防止舞弊,真正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场一律使用电子屏蔽器。考生入场后,对所有考生全员录像备案,面试采取全程录像监控。对在报名、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各环节中违纪和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除立即取消其参与招聘工作资格外,比照高招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并撤销职务。对违纪的考生除取消聘用资格外,五年内不准参加教师招聘。
监督电话:0370-27189890370-511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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