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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株洲公务员(非公安类)考察通知
来源: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7-27 15:12:31 【字体:小 大】

关于做好株洲市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公安类)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招考单位:

  根据全省2011年公开考录公务员的统一要求,我市的公务员(非公安类)招录已完成笔试、面试、体检。按规定程序,现在进入考察阶段。现就我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察对象

  非公安类职位体检合格人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考察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7月26日开始,8月10日结束。

  三、考察组及任务分工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不能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资格条件与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核实考察对象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考察内容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13)曾受过劳动教养;(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16)近三年内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19)政治品性不良;(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21)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五、考察方式

  (一)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审查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二)谈话了解。考察组必须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了解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应届毕业生,谈话对象主要是考察对象就读学校的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处负责人、班主任、部分学生等。对社会人员,谈话对象主要是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人员及周围同事、居住地社区(行政村)负责人等。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三)撰写考察报告。考核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据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由考察成员签名。

  (五)考察结束后,招录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在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领取),提交招录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对考核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属市直的应及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属各县(市)区的,经当地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六)上报材料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招录部门应将考察对象的考察政审材料、《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花名册》于8月10日前上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附件:株洲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非公安类职位考生体检合格名单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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