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体检
1、体检人选在达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根据各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依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考核成绩高低确定)。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在达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考核成绩高低确定)。递补不超过两次。
2、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
3、体检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4、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可在体检结果出来后两天内申请一次复检。
十一、考察
1、体检结束后,由长沙大学附属中学和长沙学院对体检合格者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认真、扎实、全面的考察。
2、当出现考察弃权或考察不合格,导致该招聘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可在达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若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考核成绩高低确定(递补不超过两次),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十二、录取聘用
1、考察结束后,长沙学院对考察合格者进行资格终审,资格终审后无合格人选时,该招聘岗位空缺。
2、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为拟录取聘用人员,拟录取聘用人员名单经长沙学院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下达录取批复。录取聘用人员名单在长沙考试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拟录取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人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