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应在体检前提供)等相关证件;
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提供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养老保险缴纳单,或者加盖单位正式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或者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就业登记证明材料等等。
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
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2012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安排。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1年2月7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1年2月6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三、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