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23-86606567
泰州市公安局 0523-8632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