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录用和聘用
1、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录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七天。
2、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并接受上岗前培训,试用期满考核或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录取或签约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录取人员薪酬待遇由区政府财政保障,实行错时上班,需值夜班,被录用人员统一配发市容管理员工作制服。
十一、纪律与监督
1、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2招录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姑苏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姑苏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