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聘用
1.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事业单位新聘的工作人员,初聘期为一年。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初聘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由本人自谋职业。
3.新聘人员自见习期起凡连续三次考试未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本人自谋职业。
十一、管理与监督
溧阳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招聘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纪委负责监督工作。监督电话:0519-87269296
十二、本简章未尽事宜由溧阳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9—87269151、87223183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卫生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