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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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2exam.com 2009-11-17 15: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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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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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沈阳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定于2009年11月20日—11月22日,每天上午8:00开始,下午13:30开始。
二、面试地点 设主考场为沈阳市委党校,另设七个分考场,分别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具体安排详见附表,请考生仔阅读,查找所报考职位面试的时间、地点,不详事宜请尽快咨询。 咨询电话:82605459
三、面试要求 1、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违者以弃权对待,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要遵守纪律,按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面试。 3、考生在开考前1小时进入到本人所在的面试地点候考室抽签,例如:在核实本人是某天的第几号考场后,一定注意是否分上下午,还是全天,如上午就早7:00到场,下午就12:30到场,全天是早7:00到场。 4、考生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视为自动弃权。 5、考生在候考过程中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携带的通讯工具要放在指定地点,交由工作人员保管,一旦发现私自携带,无论是否使用均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6、考生在面试时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和资料进入面试考场,不得带走面试草纸。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如规定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答题完毕”,不再补充的,可转入下一题的提问。 7、考生可在每题规定的答题时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思考。 8、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9、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场,在考场外指定地点候分,待下一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再返回考场听分,听完分后,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点。 10、准考证丢失的考生,请与辽宁省考试局技术部王部长联系,电话:23447316
附件:点击此处查看附件(rar格式)
2009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表(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
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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