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社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聘用人员有疑议的,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方式向辽宁省交通厅人事处反映,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十九号,联系电话:024-23868879,邮政编码:11000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递补
试讲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思想政治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试讲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五、其他
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12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2]1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工作有关信息请查阅辽宁省交通厅网站。
2012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