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被聘用人员按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均视为自动弃权。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招聘计划表 辽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