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四、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巡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xls 2、报名登记表.doc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