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确认手续并提供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参加面试的考生报到时,需交验考生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笔试准考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经资格复审合格后参加面试。缺少上述有关证件材料者,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应对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面试前,如果因故参加面试考生的人数达不到公布的面试比例,组织现有人员面试。
五、体检和考察
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百分制)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岗位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1:3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面试考官小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国家民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民族文化宫西侧)。邮编: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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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人事司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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