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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宜宾市南溪区从“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13人公告

来源:2exam.com 2016-4-16 15:49:33

为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指导意见》,经区委研究,决定从全区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以下简称 “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在我区工作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关系在区级部门但在乡镇工作的站所事业编制人员及乡镇学校、卫生院等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下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

二、选拔名额

全区拟从“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3名。

三、资格条件

相关人选除应符合公务员报考基本条件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且有1周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任九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聘任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周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关系在区级部门但在乡镇工作的站所事业编制人员及乡镇学校、卫生院等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重点从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干部中选拔,担任站所负责人满1周年以上的优先,有技术职称的优先,急难险重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优先,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对象优先。

2.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目前在第一书记岗位。重点从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中选拔,个人连续2年(需包含2014、2015年,2015年考核结果由区人社局确认)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到村任职前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优先。

3.优秀村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重点从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3周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中选拔(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但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少于 1周年)。受到省委表彰的优先,党组织分类定级为先进的优先。对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0年6月 30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优秀村干部不包括社区干部,但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除外。

4.大学生村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大专),任满2个聘期、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1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且目前在岗。担任村党组织书记2周年以上的优先,其他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受到县以上表彰表扬的优先。正在考核转聘为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也可纳入选拔对象。

各类人员选拔的具体资格条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严格按照《中共宜宾市南溪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推荐工作的通知》(南组通〔2016〕30号)进行把握。

四、选拔程序

(一)组织推荐。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照标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党(工)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关系在区级部门但在乡镇工作的乡镇学校、卫生院、站所事业编制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乡镇党委推荐,乡镇党委结合干部现实表现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二)资格复审。区委组织部集中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上报的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资格审查贯穿选拔工作全过程。

(三)综合比选。综合比选总分由资格条件加分、测试得分两部分构成。资格条件加分按照《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加分规则》进行。测试总分为100分,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分别占40%和60%。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综合比选总分作为确定初步考察人选的参考,按每类别选拔名额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初步考察人选。

(四)组织体检。体检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五)综合考察。区委组织部对不同类型人选,分类制定推荐考察方案,组建干部考察组开展推荐考察工作,由干部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六)确定人选。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方案,报区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正式人选。

(七)提名选举。乡镇换届选举时,区委按有关规定提名,乡镇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人代会按章依法选举。

五、严明纪律

严肃“四类人员”选拔工作纪律,对在“四类人选”选拔过程中存在个人情况弄虚作假、不符合选拔条件以及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对选拔人选全程“放下”、取消选拔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3330243

监督电话:3333348(区纪委);3337289(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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