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简章》“报名人数低于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定向岗位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相应核减,核减的招聘计划增加到相应岗位;其他类岗位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核减的招聘计划增加到F类岗位。”的规定,公安事业A类岗位计划核减2人、B类岗位计划核减1人、D类岗位计划核减2人,以上核减计划增加到F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