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 高考 美术高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专升本 中考 会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翻译资格 JTEST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从业 司法 导游 教师资格 报关 财会| 会计证 经济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务师 资产评估 审计师
工程| 一建 二建 造价师 造价员 咨询师 监理师 安全师 医学|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 教案 论文 文档
IT类| 计算机等级 计算机软考 职称计算机 高校计算机 推荐-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军校国防生 自主招生 艺术特长生 招飞
 3773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事业单位招聘 - 山东 - 正文

山东事业单位招聘2015公基备考:民法名词积累(一)

来源:2exam.com 2015-3-4 15:00:54

一、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六、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八、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九、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十、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十一、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十二、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得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十三、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十四、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 上一个文章: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及个人隐私等问题,请在两周内邮件fjksw@163.com联系.
    最新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