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办法
(一)团职干部
团职干部分两个层次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张榜公布,正团职满三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单独排序;正团职不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与副团职军转干部一起排序,列副团职军转干部之前。总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任职时间、军衔及时间、军龄(计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较至第一个有差异的因素为止,决定排名先后顺序。根据安置计划、安置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军转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单位。拒绝选择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在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安置。
对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安置计划落实,由军转干部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在集体选择安置单位前与接收单位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按政策规定派遣。
(二)营职以下干部
营职以下干部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并张榜公布。总成绩相同的军转干部按照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及时间、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及时间、军衔及时间、军龄(计算到月份)等因素依次比较至第一个有差异的因素为止,决定排名先后顺序。根据安置计划、安置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军转干部本人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对因故未参加“双考”、参加“双考”后自愿放弃或特殊原因未能选择安置单位的军转干部,到相应区县安置。
各区县、部门、单位在完成接收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可计划外接收军转干部。
对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或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实行指令性分配。
四、纪律监督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国家和军队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积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自觉维护军转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完成军转安置任务。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区县、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等审批事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军转干部应该对本人档案材料及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成绩和入围资格,已经考选单位的,一律无效。军转干部按程序选择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生效,不得再调整,否则作退档处理。
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由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解释并实施,全过程由市监察局派员监督,坚持考试考核范围、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安置结果“三公开”,实行“阳光安置”,确保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圆满完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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