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发[2013]101号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全部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军转安置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时间3个小时。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
(二)考核
1、团职干部
针对2013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参战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
(1)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职务分。任正团职或副团职时间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时间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③受奖励分。平时立三等功,在团职岗位上计3分,在营职以下岗位上计2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10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5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20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④受表彰分。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四总部以上表彰的计9分;受大军区级表彰的计4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计2分。因在参与支持地方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3分、2分。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⑤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20分、10分、5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0分、5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⑥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参战每满一个月计0.5分,计算整月后剩余时间,半月及半月以内的计0.25分,半月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参战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立功表彰奖励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或级别的计分。
(2)减分项目
①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②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2、营职以下干部
针对2013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营职以下的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证明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
(1)考选条件
参加考选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④考选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相应条件。
(2)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受奖励分。依据部队《纪律条令》给予的奖励实行加分。平时立三等功计3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8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3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18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但未因此立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计1分。
③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8分、13分、8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3分、8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7分、4分、1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人员分别计5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④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
(3)减分项目
①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减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每次减3分,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每次减4分。
②受党内警告处分每次减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4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每次减5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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