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
但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就是法律不适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例如,现实生活中,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怎样界定?无论是分散催讨还是集体催讨,在我国的法律上都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的方式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则构成违法行为。某些执法机关在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众没有违法,而执法机关却已经违反法律,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或化解,而且往往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应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可依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要始终坚持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不留隐患。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允许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
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顾社会综合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循序渐进地批准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压力。
当前,可先行受理、批准一些劳资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保等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符合政府原则立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开。这样做体现出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人文关怀。
(四)建议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办法,国务院应该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五)健全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权益保障机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机制,通过民情员、专家咨询、群众听证等,减少决策的随意性;要拓宽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渠道,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众联系监督;要规范完善利益处理程序系统,信访、法院、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应当各尽其职。此外,为了增强民主、树立司法权威,共同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法治意识,防止群体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须适时改进信访制度。信访部门可以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行政首长接待、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问题,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文章出处:湖南省常德市安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