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的义工服务形式,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公务员义工服务制度,倡导公务员做义工,使之成为政府工作人员普遍的自觉行动,将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这是深圳市罗湖区政协委员冯小炬日前提出的建议。
对于冯委员提议的“公务员义工服务制度”,我是举双手赞成的。诚如其阐释的愿景,这么一来既可以促进干群关系,又能助于官员深入体察民情,从而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可是,赞成归赞成,愿景归愿景,关键在于成效是否如愿景一般。
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形成约束力,规定服务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虽然区域内各级政府或许可根据制度自行安排,但落实到具体个人时,无疑就成了硬性要求。文件一发,谁人不听?
我们可以这么设想一下,当官员们浩浩荡荡地来到社区时,且不说当地居委会不会盛大地举行欢迎仪式,就说凭借着一方官员的身份,当地居委会安排其怎样的义工劳动?是简单的扫地洒水,还是与老人家聊聊天?这样的义工劳动看似更趋向于领导慰问活动,与义工服务相去甚远,形同过过场般儿戏,还能期待了解怎样的民情?
同时,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配套相关的考核体系。冯委员于是提议将“义工服务要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考核的内容”,冀望于从归宿上促动公务员参与到义工服务中。
但是,义工服务的最初愿景是向社会提供无偿志愿性服务,一旦列入公务员年终考核内容中,这样的义工服务就难免有些变味。为了考核高分或是得以助力晋升,许多官员们当然不会放过这么一个“表现”机会,在义工服务期间勤勤恳恳,体察民情,过后则若无其事,如同耳边风。因此,将义工服务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中很容易演变成官员的“个人秀”,个中的意义自然就与义工服务的愿景相去甚远了。
国外发达国家的公务员义工服务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公务员在当地身份与普通群众平等,毫无特殊性可言,从事义工服务也是公务员在安排日常行政事务之外进行,没有时间限定,没有范围约束,自行自愿地参与到社区服务中。
难能可贵的是,在发达国家义工服务已经发展成为公民教育,在社会上普遍形成责任道德的共识与氛围。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义工服务制度只是规范对开展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不需要对义工有任何定性定量的要求。显而易见,义工服务已经成为“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说,赞成“公务员义工服务制度”的提法,但是目前仍不具备实现的现实条件。这样的制度不仅依赖于国家经济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还依赖于公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况且,如果能发展成为全民义工,还需要区分是公务员还是群众参与义工服务吗?其实,在区分之间已经定位了公务员的与众不同,无形中凸出了公务员的特殊性,相对于义务服务平等性参与来说已然背道而驰。
义工服务何必拿公务员开刀呢?倒不如大力发展全民义工服务体系的建设及教育,这样或许来得效果更好许多,也更实际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