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进,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越来越重,财政部、卫生部要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区要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审核报付作为基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要不断予以改进,切实做到方便参合农民。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先付费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参合农民就医时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兑付的办法。这种办法既方便参合农民,也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有利于精简经办机构的人员。同时,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即时审核报付办法,提高审核报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本诊疗和药品目录以及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和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
七、整合相关资源,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次,要着力整合相关制度、政策和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制度发展,实行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2003—200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18.5亿元支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农民无力参合和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一些地方开展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红十字会开展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又进一步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还有许多在农村推行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扶贫开发,“降消”项目,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和地方病等方面的防治政策,都可以通过部门协调,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