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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卷
来源:华图 2010-9-13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2010年山西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卷:规范执法

 

    此外,人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无论何种奇怪的“死法”,非正常死亡的涉案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身上多处青紫伤痕或大量淤血。从逻辑上推断,可能加害于他们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牢头狱霸”,而另一类则是执法人员。

    韩玉胜认为,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对于执法人员来说绝对是重大事故。“他们要隐瞒事故,说到底是为保住官位”,因此有了诸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可笑的解释。

    新华社发表评论文章称,从已查明公布的几起事件调查结果来看,当前个别地方的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确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放纵“牢头狱霸”等罪恶行为,“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受损”。文章还指出: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制度的革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称,更多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为公众所知,一种可能是这类案件本身的数量有所增多;另一种可能,则是此类案件原先也在发生,但公众不得而知。他认为,“现在公安机关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媒体的监督也比原来有进步”。莫于川认为,公安机关在政法系统里处在首当其冲的位置,希望公安部借这个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有关的机制和制度,最终执行的效果要巩固好。“最重要的还是对待问题的态度。”韩玉胜说。

    7.“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委员告诉记者,他认为,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刘白驹说,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概念(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如果制定《看守所法》,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检察便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进行监督。”刘白驹表示。

    对于制定《看守所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刘白驹建议:

    首先,改变看守所的管辖。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样,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更有利于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对在押人员的管理。

    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第三,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第四,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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