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干部教育教育水平,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同意,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教师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招聘专业及条件:(一)招聘专业:法学专业1名、社会学专业1名。(二)招聘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热爱干部教育事业,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3、年龄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4、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具有干部教育实际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者优先。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中共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