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当日上午,近3000名在职员工及职工家属在通钢办公大楼前集会,并高举“建龙滚出通钢”等标语,高喊口号,由于人数不断增加,场面无法控制。有知情人士称,10时30分左右,
会议室里,工人们高喊“建龙滚出通钢”,要求
第一次殴打并不严重,
“
4.近年来,“不明真相”一词经常出现在群体性事件过后的官方解释或见诸媒体的新闻通稿之中,以搪塞舆论,通常的表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在发生群众大规模聚集的事件后,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不假思索地抛出这一说法,且使用一分为二划分阵营的方法,说大部分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与调唆”。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甘肃的“陇南事件”,事发之初,都能看到这样的“定性怪圈”。这与我们过去一直说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形成了南辕北辙的反差。
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浙江在线网一篇评论写道,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要知道,改制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职工有权利知道改制的过程、方案、办法、措施,以及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企业的发展目标、职工利益的维护等。那么,吉林省有关部门和通钢集团有没有把改制的相关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呢?如果进行了通报,怎么还会出现“不明真相”的问题呢?
《法制晚报》有文章指出,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反映了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