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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简章
来源:厦门卫生人才服务中心 2008-12-25 10:47:35 【字体:小 大】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简章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财政核拨经费全民事业单位,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简章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4、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协作精神。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岗位1:妇幼保健教师1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或厦门生源往届未就业毕业生,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妇幼保健专业或妇产科学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后出生)。

岗位2:外科护理和重症监护教师1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或厦门生源往届未就业毕业生,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外科学或外科护理学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后出生)。

岗位3:儿科教师1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或厦门生源往届未就业毕业生,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儿科学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后出生),本科须为临床医学专业。

岗位4:口腔工艺技术教师1名(男性)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或厦门生源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口腔修复工艺学专业,年龄30周岁以下(1979年6月30日后出生)。

详情见我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三、报名

报名时间: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6日。

报名方式:登陆“厦门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点击“招聘考试网络报名”报名。

符合岗位所要求的条件者才可报名,报名人员所填写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联系人:纪老师  吕老师  宋老师   联系电话:0592-2981230

四、考试

(一)笔试:岗位4(口腔工艺技术教师)要进行笔试,其他岗位若报名人数在5人以下(包括5人),可免于笔试,若报名人数超过5人,则必须进行笔试。笔试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内容为该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的笔试。参加笔试考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不足1:3的按上线实际人数确定。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入学前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参加招聘考试的,笔试卷面成绩加10分。

 

(二)面试:

1、所有应聘人员都必须参加面试,面试时,所有应聘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或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原件,若有弄虚作假,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时间待定,具体时间电话通知考生,地点: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

2、面试方法:授课与专家问答相结合。所有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先进行专业课试讲,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板书和讲解的技巧。专业课试讲结束进入专家提问阶段,该阶段采用问答式面试方式,内容为本专业相关知识。每一位考生面试完毕,评委将对该考生进行现场评分,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80分。按1:1进入面试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5分。

3、面试考官由主管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本单位专家不超过3人。

五、综合总分计算:

应聘人员凡参加笔试面试的,笔试面试成绩按4:6折算综合总分,只进行面试的,综合总分为面试成绩。

体检和考核人选从笔试、面试合格者中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

六、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费用个人自理。

(二)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从综合成绩上合格线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八、其它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主管部门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2、本次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4、受聘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5、年龄计算截止日为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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