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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3年石狮市医院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告

来源:2exam.com 2013-5-2 16:11:18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石狮市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狮委〔2012〕69号)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9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年龄要求: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符合报考条件;已被石狮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我院服务5年以上。
 
  二、招聘职位及要求
 
  详见《2013年石狮市医院公开招聘卫生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本科及大专批次)》(详见附件1)。
 
  三、报名
 
  (一)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同时,已参加2013年1月13日石狮市医院赴福建医科大学校园招聘会报名的考生可不再重复报名,但须再次确认报考意向(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报名时间: 2013年5月12日(星期日)9:00-17:00
 
  咨询电话:0595-88504590  18060078120
 
  现场报名地址:石狮市香江路812号石狮市医院行政楼8楼会议室。
 
  (二)报名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的《报名信息表》(现场领取)1份;
 
  2.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符合招聘职位具体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2.岗位信息表中要求的“临床医学”专业是指医科大学(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3.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
 
  4.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及准考证核发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职位的要求,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准考证发放具体事宜将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考生。
 
  五、考试
 
  采取笔试及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人数低于1:3,按实际人数面试。
 
  笔试内容:护理或助产专业岗位考《护理专业知识》;其他岗位考《医学基础知识》。
 
  面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例分析、职业素质、体格检查等。面试分数低于70分者不予聘用。
 
  六、体检、考核、聘用
 
  (一)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在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考生应按时参加体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获知体检结果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次数为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总分高到低的顺序依序递补,每个岗位最多递补一次。
 
  (二)考核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包括考生在校(或在原单位)及各方面的表现,遵纪守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情况等,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考核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招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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