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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宁县2013聘用事业单位实施方案

来源:三明人事人才网 2013-8-23 12:58:17

 

  3、面试

  (1)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为1:3。面试考生必须在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考生名单确定后,如因个别考生弃权达不到面试规定比例人数的,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其它考生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个别岗位进入面试考生出现1:1比例的,需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面试,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如发现考生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1:1比例的,该岗位不组织面试。入围面试的考生名单将在网上公布,并在面试前3天将面试的时间、地点通知考生。考生在面试规定的时间未到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2)面试试题实行封闭式命题。

  (3)面试评委由县考聘领导小组按照需求从有关单位随机抽派。

  (4)面试考场设评委7名。评委采取百分制亮分,计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综合计算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成绩当场公布。

  4、考试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总分。

  5、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申论成绩排列;若笔试、申论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县考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6、面试由县考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笔试、面试均应在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参与下组织实施。  六、体检、考核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备聘用人选1:1的比例确定。

  (一)体检:由县考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各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四)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五)体检医院、时间临时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缺席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按参加面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不超过二次。

  (六)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七)考核

  1、考核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配合县组织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核和考察。县考聘领导小组组织审核。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者,取消考核聘用资格:

  (1)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严重影响;

  (2)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违纪行为;

  (3)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不符合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2、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县考聘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从招聘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因故退出,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由县考聘领导小组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八)聘用

  按照招聘程序、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在福建建宁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新聘人员应在建宁县公务员局核准聘用登记之日起的一周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六、体检、考核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备聘用人选1:1的比例确定。

  (一)体检:由县考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各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四)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五)体检医院、时间临时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缺席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按参加面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不超过二次。

  (六)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七)考核

  1、考核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配合县组织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核和考察。县考聘领导小组组织审核。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者,取消考核聘用资格:

  (1)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严重影响;

  (2)有犯罪前科或违法违纪行为;

  (3)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不符合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2、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县考聘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从招聘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因故退出,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由县考聘领导小组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是否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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