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监狱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南疆四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见附件2)。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见附件4)执行。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5)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须提前1天报到。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昆仑网站下载),并报以上部门和相关地州。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