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根据各招聘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聘1-2人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招聘3人(含3人)以上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须加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岗位面试入闱人员比例可扩大到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部门:由县人事、公安、纪检等部门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发予面试通知单
资格审查不合格出现的面试入闱人员空缺,可根据招聘岗位考生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1)由具有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面试。
(2)面试统一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须加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岗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专业技能测试委员会,对考生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测试成绩当场公布。
(5)总成绩计算。不加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岗位总成绩 = 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岗位总成绩= 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2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 。
招聘岗位无合适人选,经请示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空缺。
(五)体检 按招聘岗位与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体检人员。参加体检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复查)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六)组织考察 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招聘岗位无合适人选,经请示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空缺。
(七)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八)聘用 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进行合同认定。
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时须签订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为6年(含一年试用期),服务期满方可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