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
1.由市卫生局和各招聘单位组织对体检合格的拟录(聘)用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拟录(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拟录(聘)用资格。
2.因考核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岗位,可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递补人员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拟录(聘)用人员公示
确定拟录(聘)用人员后,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公示结果影响录(聘)用的,取消录(聘)用资格。自愿放弃录(聘)用资格的考生须在公示期满后3天内向市卫生局提交《曲靖市市直卫生系统2012年公开招聘人员放弃录(聘)用资格申请表》。由于公示结果影响录(聘)用及自愿放弃录(聘)用资格造成的岗位空缺,可从该岗位综合成绩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递补人员由市卫生局进行公告。
(四)拟录(聘)用手续的办理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拟录(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及书面请示、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后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1〕55号)相关要求办理录(聘)用人员审批手续。
十、面试纪律及监督
1.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2.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本着严肃认真和一视同仁的态度进行面试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保密观念,若发现泄密、失密、徇私舞弊或评分统计显失公正,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3.面试工作人员应确保面试各项记录的真实完整,以备监督和审查。
4.面试中,考生不得通过口语、书面语言及板书内容等各种方式透露本人信息或暗示自身情况,只向面试评委出示并报告面试顺序号。
4.面试时,由市卫生局和招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参加评分。
5.面试采取现场录像,并保存至招聘工作结束。
6.对面试过程中作弊或找人替考的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或录(聘)用资格而未按规定提交放弃申请的考生,一经查实,5年内禁止参加曲靖市范围内的招聘考试。
7.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曲靖市卫生局人事科(0874-3122953),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4-8967946)。
监督电话:曲靖市卫生局纪检室(0874—3135421)。
曲靖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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