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2013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荣誉证书,留学人员凭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3年8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书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三)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
(四)按标准收取笔试考务费40元,家庭贫困考生凭民政部门证明免收考务费。
(五)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shs.haishu.gov.cn)和海曙教育网(http://www.hsedu.com.cn)。
咨询电话:87195724,87291890。
监督电话:87195727(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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