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在2013年计划招生(招聘)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农村社区医生)29名,现将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委培对象
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理科高考成绩达到第三批录取分数线之上,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具有柯城区户籍(户口迁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6日)且与柯城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 承办院校及招生计划表
表
三、招录与招聘
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实行招生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录取,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体检时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考生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
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区卫生局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我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2.34万元标准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按补助总额的40%支付,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60%部分,具体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的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承担。
护理专业的专科层次学员的补助政策,由我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 就业与待遇
2013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再次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同年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由区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当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
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2013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的,应当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和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六、 预报名与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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