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考核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考核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方能调动。聘用到区卫生局下属卫生医疗机构岗位的专技人员,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未取得者解除聘用关系。
九、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在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事业单位考试聘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其他
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
023—48671806、023—48663673
本简章由中共綦江区委组织部、綦江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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