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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163贵州 2012-8-3 22:16:14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上旬进行
     详细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签署意见后,报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复核。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现场资格复审,职位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伍证》);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因现场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现场资格复审人员责任。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下旬进行。
     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进行。
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6)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2年11月上旬或中旬进行。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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