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公示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聘用
经面试、考核、体检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编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进编手续,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监督检查
监督电话:区编办 025-58880273
区人社局专技科 025-58282077
区卫生局人事科 025-58184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