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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赴院校招聘2014届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卫生局网 2013-10-30 15:18:11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我局所属8个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将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赴有关院校招聘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169名。

一、基本条件

1.2014年应届毕业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不限;

2.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3.受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招聘专业

专业需求及条件详见附表。

用人单位将根据学校的邀请拟定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参加2014年医药卫生类应届毕业生招聘会。

序号用人单位名称拟定赴院校名称

101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

102苏州市立医院东区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同济大学

103苏州市立医院北区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同济大学

104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中南大学、汕头大学、山东大学、泰山医学院、济宁医学院、徐州医学院、扬州大学医学院、南通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105苏州市广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汕头大学、山东大学、泰山医学院、济宁医学院、徐州医学院、扬州大学医学院、南京大学医学院、南通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106苏州市中医医院上海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扬州大学医学院、徐州医学院、南通医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

107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四川大学、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108苏州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

三、招录程序

1.报名。采取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现场报名、邮寄等方式递交学生报名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等相关材料)。应届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报名时间为2月底前。

2.面试。不设开考比例,直接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公共类和专业技术知识类。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

3.体检。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苏州市事业单位招录用人员标准执行。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4. 考核和资格复审。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如要递补,由招聘单位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5. 录取和聘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公示。试用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由招聘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纪律与监督。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0512—65212412。

7.本《简章》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2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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