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宁夏户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4.2014年9月30日前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5.宁夏户籍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
上述人员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退役士兵的退伍证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之前。“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18至33周岁(1980年8月25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其中,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报考优秀青年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6.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7.通过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三项目”人员;
8.现役军人;
9.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届应届毕业生;
10.通过入学考试取得专升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人员;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