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资格
1、具有5年以上工龄,年龄45周岁以下。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正县级领导职位,须现任副县级职务满1年以上,或正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须现任正科级职务满1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须具有前述相当层次管理职务和相应任职年限。
现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所报考职位的职务层次,符合年龄、学历及职位相关要求的也可报考。
4、身体健康。
5、符合所报职位要求(见附件1)。
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4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报名人员的报名;市直单位报名人员到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选办”)报名;市外报名人员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也可直接到市公选办报名。报名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二)资格审查。
县(区)党委组织部对本地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公选办进行资格复审;市直和市外报名人员由市公选办直接进行资格审查。为确保选拔质量,选拔职位与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方能开考,具体比例由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不能开考的职位,报名者符合其他职位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更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考试和体检中作弊,在考察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加公开选拔资格。
(三)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
1、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以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专业科目主要测试选拔职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专业政策法规和业务能力。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笔试总成绩。按照拟选拔职位职数与面试人选1︰5的比例,从笔试总成绩的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入围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者一并列入)。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