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8]14号)精神,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决定2012年我省新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应届和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毕业生。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我省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条件的,经服务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推荐,符合上述要求的也可作为选聘对象。
二、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3、学习态度端正,社会实践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31日后出生的);
7、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曾受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有各类考试作弊行为者,不得报名。
三、选聘数量
2012年我省新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1000名,其中本科以上学历898名,专科学历102名。
四、任职和待遇
1、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中共党员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中共预备党员安排担任村(社区)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2、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2.2万元,其中到50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津贴。每名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并按照《关于办理大学生村官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通知》(国寿人险陕党发[2012]16号)文件要求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为女大学生村官办理生育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且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社区)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优秀、通过选举已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社区)委会主任、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团县(市、区)委、县(市、区)妇联副职。
5、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或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具备选调生、公务员招考条件的,可参加定向招录选调生、公务员考试。
6、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具备县、乡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企业录用(聘用)条件并参加招录(应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
7、在村(社区)任职期满1年,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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