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满足我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4号)和《河东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区卫生局所属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5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聘程序,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公示等程序,确保招聘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5、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7、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4月8日至1993年4月8日期间出生);
8、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9、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