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半年浙江绍兴市上虞区卫生系统拟聘用名单公示
现将2015年上半年绍兴市上虞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结果及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对公示、考核、聘用程序和上岗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区卫生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公示时间:从5月7日起到5月15日止。
联系科室:区卫生局人事科,受理电话:82116899
二、考核
拟聘用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各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签订就业协议。
三、聘用程序:
拟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调档。2015届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8月5日前将个人档案转入上虞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原上虞市人才服务中心),并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历届生的档案于2015年7月30日前转入,转入有困难的请及时联系。
2.拟聘用人员到岗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上虞区卫生系统外已就业的人员先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凭解除合同证明书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上虞区卫生系统就业的人员原合同终止时间为8月15日。
3.报到。考生于2015年8月17日上午8:00—11:00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上岗培训
时间:8月14日上午8:30报到,培训时间一天,培训地点上虞区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五、其他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应届生报到时不能出具聘用职位相应毕业证书的;
3.不服从安排的不予聘用;
4.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5.有其他不宜聘用规定的。
(二)存在《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4〕14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不予录用。
(三)已与区内外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聘用。
(四)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三年。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半年,见习(试用)期满后,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首次聘期满后,仍未通过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不再续聘。
(五)聘用到上虞区基层医疗单位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六)怀孕考生的体检录用按照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7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