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乡镇农技队伍结构,提升农技队伍为农服务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乡镇农技人员6名,其中农学专业本科生3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生3名。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从事普陀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普陀区户籍学生。
二、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
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
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
3、普陀区农林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区范围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征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按招生计划的 1:1 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 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普陀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普陀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普陀区农林局、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承办院校及学习费用
1、承办院校:浙江农林大学,院校代码:0211(定向招生)。
2、学习费用:农学专业学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自理。定向委培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四、就业与待遇
定 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必须按定向就业协议到普陀区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普陀区农林局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乡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街道)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普陀区农林局、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普陀区农林局:(0580)3805295 13857236389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3012510
普陀区农林局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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